临时救助申请书(6篇)

时间:2024-05-22 来源:

临时救助申请书篇1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宝市民发〔〕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城乡居民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暂时困难,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区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三)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具有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二)城乡低保户,由于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六条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三章救助方式、救助标准

第七条临时救助的标准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当年可用资金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分类救助。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临时救助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章临时救助程序

第九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自愿(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

2、收入证明;

3、造成家庭困难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并组织居(村)委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经初审评议无异议,符合临时困难救助条件的家庭,在社区(村)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写出临时救助调查材料,经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并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拟救助金额,加盖公章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救助金额超过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的救助标准的家庭,需各镇(街道)专题报告,民政局汇总上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调查、审核、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办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存单。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委托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救助理由。

(五)特殊紧急情况,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中、省、市财政下拨资金;

(二)区财政配套资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

(四)专户利息收入。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其他款项。

第十四条区民政局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目和临时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监控系统;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家庭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监督和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临时救助申请书篇2

在法律不断完善的社会中,申请书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申请书是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写申请书时理由总是不够充分?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学生救助申请书,欢迎阅读!

学生救助申请书1敬爱的领导老师:

我是来自商英五班的__同学,因家庭条件不是很乐观,为减免爸爸妈妈的负担,特此申请生活补助助学金。

爸爸妈妈快要步入老年了,家庭条件不好,但看到我那么希望继续学习,所以才不辞辛苦的为我赚取学费。记得那时刚考完高考,接到的成绩并不是很理想,我很伤心,也很难过,自己又知道家庭条件不是很好,但是我还是想继续我的学习之路,因为我知道,对于我们这些从农村出来的孩子,只有学习这条路才能让我看到未来的希望,也只有努力读书才能改变我将来的命运,改变我以后家里的情况。为此,我苦苦的哀求爸爸妈妈送我去读书,让我继续我的学业。

开学了,爸爸妈妈好不容易东拼西凑的给我弄到了学费,看着这一桌子零零碎碎的钱,我真的心里很难受,并在心中暗想,一定要努力学习,将来要报答我的父母。真的很感谢他们为我做的这一切。

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一天天的长大,而爸爸妈妈却被无情的时光印上了深深的皱纹,而且他们的身体也是一天不如一天,整日的操劳,给他们年迈的身体是雪上加霜。老师经常对我们说,出生在农村不是我们的错,但是走不出农村就是我们的错。是的,我要珍惜父母给我的这次机会,我要努力学习。将来好好的报答我的父母。

在此我希望领导老师给予我这次机会,让我能申请到补助金,能为减少一点我父母的负担,我深感谢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学生救助申请书2尊敬的校领导和老师:

你们好。我是来自计科(2)班的学生___,由于家庭情况确实比较困难,所以想向学校提出申请助学金。

我的家里住在一个湘潭县的小村庄庄里,家里有5口人,然而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坐苦工和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直过着贫困的生活。

在学习上,本人在校期间品行成绩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做事遵守承诺。在生活上,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所以生活俭朴,勤俭节约。

加入能够获得助学金,我将在今后的学习中投入更多的精力,来努力完成学业,争取优秀毕业,为班级和学校争光。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和不断汲取知识和方法为将来打好基础。为今后的学业做准备。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学生:__

_年_月_日

学生救助申请书3尊敬的.各位校领导:

我是____级__本科_班的学生,家住在农村,父母是农民,知识水平不高,我们家是村上的贫困户,重点扶助对象,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均来自那几分微薄的农田收入,平日生活拮据,家里房屋破旧,里面那仅有的几件家具都还是父母结婚时置办的,厨房还是搭建在家里的过道上,在雨下得特别大的天气里,炉火都升不起来,更不用说要想在该吃饭的时间里吃饭了,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了。

这些年来,我读书的费用都还是问亲戚朋友借和靠他人的帮扶,即使是现在我所穿的很多的衣服都还是同学或朋友那些不穿了的衣服送我的。

从开学到现在,由于多种原因,我不知道"饱"是什么滋味,"饱"是什么,或许它已不存在了,于我来说。物价的上涨,让我必须在那原已微薄得可怜的生活费里必须在精打细算,否则,失去的将更多,不知道的也将更多。

鉴于上述的多种原因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特申请生活补贴金,望个位校领导能够批准。

申请人:___

20__年9月13日

学生救助申请书4尊重的系领导、老师:

您们好!

我叫蒋训?,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05级社会学专业的一名学生,家住在山东省聊大学生助学金申请书城市嘉明经济开发区邱庙村,在这里特向系引导、老师申请助学金。

也许大家会以为,既然家住在经济开发区内,那么家里生涯程度应当不错,不应当再申请助学金。其实不然,在我的故乡,虽然国度屡屡出台文件明文规定制止非法征用农民耕地,但是由于基层政府和农民所处的位置和控制的权利的不同,当地,政府仍然不断的征用农民土地,并应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成为土地开发的受益者,而农民则成为了土地开发的就义品。这样由于农民损失潦攀赖以生存的土地,而自己又无一技傍身,没有了经济起源,只能靠菲薄的土地补偿来生涯,坐吃山空,逐渐成为城市和农村之间的一个特别阶层,即没有城市户口,无法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上不去";损失了土地,无法重新成为农民,"下不来",成为了城市边沿的"新贫民"。不幸的是,我的家庭恰好成为了其中的一员。

听闻现在有了这样一次申请助学金的机遇,为了减轻家庭的累赘,完成学业,特向系引导、老师提出此次申请,请老师予以评判审核。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9月13日

学生救助申请书5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

我叫刘学旺,来自计算机系15级软件开发专业0717班,我是一名喜爱读书、热爱集体并且性格温和的男孩。我出生在一个贫穷而又落后的小村庄。家中有五口人,爸妈文化浅薄,在家务农,由于多年的劳累,爸妈两人身体状况较差,农业收入低微,所以全年收入十分微薄,我还有一个哥哥正在在____大学读书,家中一年省吃俭用的钱大多都供给了我和哥哥读书,与此同时家里也欠下了一定的债务。

从很小的时候起,爸妈就教育我: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将来可以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所以需要的不仅是丰富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个人道德修养。今年我圆满的完成了12年的学业,光荣的参加了高考。当我得到了___的录取通知书的时候,全家人都很高兴。因为我们俩是我那个家族里难能可贵的大学生,也是我们村子里多年才出的大学生。但是对于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来说两个大学生的学习费用真是一个天文数字。为此家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家中实在是再拿不出足够的钱来供我上大学,可是我又不想因为贫困而丧失上大学的机会,我知道这个社会如果没有知识没有文化是无法生存下去的。这种深深扎根在心中的观念使我力争成为一名全面发展的学生。所以我一定要完成我的学业。故向学校证实我的家庭情况,定于特困生类型,以便我能在校获得各种补助,帮助我顺利完成学业。

此致

敬礼!

临时救助申请书篇3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前款中接受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各部门之间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有效衔接。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以下简称核对机构。主要负责全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报送的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有关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给申请核对单位;负责全市核对信息系统的管理运行;及时办理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有关核对工作等。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审核、受理有关申请救助人的材料,并按时将核对申请报市民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核对报告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的委托,可以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公安、财政、人社、房管、统计、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金融、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为核对工作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救助工作的需要,核对机构可以临时抽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第三章核对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市直有关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项目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核对对象家庭中,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家庭成员,在本地居住,无身体疾病、赡养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收入证明的,参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收入。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从事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核对对象子女成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子女的赡养能力,合理计算赡养费,作为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农村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按照规定获得的养老保险、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粮食直接补贴等,计入家庭收入。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村核对对象,根据土地类别(山地、丘陵、平原)和养殖种类,分类确定收入范围,结合实际情况计算其家庭收入;从事劳务输出的农村核对对象,根据外出劳务从事行业和具有技术、特长情况,按照市场平均工资标准,分类确定工资收入范围,结合实际务工时间计算家庭收入。

第四章核对程序和办法

第十四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先将最低生活保障和廉租住房申请纳入核对范围,其他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开展情况逐步纳入。

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申请,核对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核对机构可以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市直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居民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镇级政府提出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经申请救助的家庭授权,核对机构以及户籍所在地的镇级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城乡低保的,经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收入评估、表决,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或者镇级政府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报送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按照核对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审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委托基层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廉租住房救助的,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报送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市房管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部门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城乡低保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门申诉,由市民政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核对情况出具书面核对报告,答复申请人。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诉,涉及经济状况核对的,由市房管部门通知核对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并根据核对机构的书面说明统一答复申请人。

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二)经营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以及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根据核对对象授权,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六)货币财产可以根据核对对象授权,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第十九条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由户籍所在地核对机构负责经济状况核对,户籍所在地核对机构可以委托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核对机构进行收入核查,被委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经申请救助的家庭授权,市民政部门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房管、金融、教育、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向核对机构如实提供下列与核对对象有关的信息: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情况;

(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五)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个人信用情况;

(九)家庭成员全部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投资、期货等情况;

(十)学生入学情况;

(十一)市政府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社会救助经济核对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核对机构建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实现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核对信息的快速传输和资源共享。

市直有关社会救助审批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向核对机构提出核对申请,由核对机构通过核对信息系统,向核对相关部门发送查询指令,相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反馈查询结果。核对机构根据反馈结果应当在20日内出具书面报告,并反馈社会救助审批部门,作为救助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

核对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了解核对对象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的,核对对象应当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书面授权并协助核对机构的调查工作。

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核对对象所在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核对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核对机构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出具书面报告,直接反馈政府相关部门,不交给社会救助申请人本人。

第二十七条政府相关部门在核对对象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

核对机构应当在20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政府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会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对居民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的,核对机构要根据社会救助实施部门的申请,重新核对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第二十九条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统一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

核对机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核对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由社会救助审批部门取消其救助待遇。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救助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有关社会救助审批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取的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三十三条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时救助申请书篇4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一)应急解困。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三)规范高效。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快捷施助,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第四条当地政府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必需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当地政府要合理安排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除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对象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七条因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四)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视其困难程度予以救助;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第九条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出具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和重病病史及诊断证明、遭遇突发性灾难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核查。村(居)民委员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对申请对象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审批。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上报材料后进一步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直接酌情进行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对于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户,乡镇(街道)在实施救助的基础上,还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可上报县民政局,再视情给予适当救助。

(五)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救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临时救助以现金形式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形式救助。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发放。县安排的资金,原则上由县民政局直接发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资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乡镇(街道)临时救助资金不足的可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所在村(社区)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五)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违规上访、扰乱社会治安,构成违法犯罪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人员。

第十三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物;未退回救助款物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临时救助申请书篇5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审批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等管理服务工作。社区、村委会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可承担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三)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指持有本市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等各种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贫困家庭认定标准的居民;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群。

第六条临时救助范围主要针对上述临时救助对象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给予救助,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患危重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生);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临时救助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以及城乡低保标准等因素制定。救助对象领取的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应为当地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乘以家庭人口乘以需救助时段(月)之积,一年内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一年内因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且每年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

第三章临时救助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致困原因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10日内做好入户调查、资格审核、评议、公示和填报相关申请审批表格等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经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户。居、村委会应当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标准进行公示。

第四章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各类专项救助救济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渠道解决;

(二)各区、县每年从销售社会福利所筹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临时救助;

(三)各区、县可以从接受社会捐助和慈善等机构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中列支一部分作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补充;

(四)各区、县财政根据实际安排一定资金;

(五)鼓励和提倡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本市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促进慈善救助、社会互助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格局。

第十四条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即终止救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冒领临时救助款物,一年内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八条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因失职或、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临时救助申请书篇6

一、城乡低保线上线下“结合办”。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城乡居民在乡镇(街道)现场申请城乡低保的同时,也可通过电脑、手机等登录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对现场提出申请的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对线上提出申请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及时转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提出拟保意见交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所有拟保人员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抽查,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告知书,说明理由。

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社会救助“简化办”。疫情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防控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简化缩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乡镇审核等办理程序时间。县级民政部门简化缩短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抽查、审核审批等程序时间。救助审核审批从49天缩短到30天。

三、急难型临时救助“先行办”。对因灾因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轻程度困难的城乡居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小金额救助标准为500元以下。对因灾因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重程度困难的城乡居民,县级民政部门实施“先行救助、后置审批”,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对急难程度较重的及时给予大额临时救助,超过5000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特困人员丧葬事宜“兜底办”。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去世后,由所在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去世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

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优先办”。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向市、县民政部门提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申请,市、县民政部门按照《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对老年人进行评估,符合入住条件的优先办理入住手续(不需排队等候),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向老年人说明情况。

六、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及时办”。居家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审核材料、对老年人能力状况评估,公示期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及时审核;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通过养老机构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当地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按照“先服务后补贴”的要求,从次月起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立即办”。社会散居孤儿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办法,对儿童父母死亡、失踪情况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立即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向上级主管民政部门申请,主管民政部门立即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对儿童无人监护事实作出承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采取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等方式,15个工作日内对承诺事项查验完毕后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所在福利机构向上级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九、残疾人两项补贴“主动办”。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对残疾人状况和享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情况进行主动比对,及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转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主动协助残疾人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对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上门办理服务。

十、婚姻登记“预约办”。需要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户籍居民,通过登录“政务服务网”或打电话,向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预约,婚姻登记机关确定登记时间,并告知申请人婚姻登记时所需的资料。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携带所需资料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现场办理(其中,办理离婚登记,2022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须经过30日的冷静期)。

十一、流浪乞讨救助“即来即办”。对来站求助和公安、城管等部门街面巡查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即来即办的原则,立即核实身份信息、检视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并实施分类救助。对无法核实基本身份信息的,先提供救助救治,并开展寻亲服务。对超过3个月未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有疑似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

十二、撤销收养登记、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告知承诺办”。撤销收养登记、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的,申请人可以向原收养登记办理的县级民政部门就证明事项作出承诺,县级民政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审核,依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向原收养登记办理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对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属实后,依法办理相关业务。

十三、社会组织登记“压缩办”。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同级民政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成立、注销登记时限从60日压减为1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时限从60日压减为10个工作日(其中:名称变更压减为1个工作日,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压减为2个工作日),名称核准压减为2个工作日,章程修订核准时限从60个工作日压减为3个工作日;成立登记“跑一次”,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零跑腿”。

【临时救助申请书(6篇) 】相关文章:

转正工作总结范文(整理10篇) 2024-05-21

数学教研组教学总结范文(整理10篇) 2024-05-20

幼儿园大班的工作总结范文(整理4篇 2024-05-15

班主任家访工作总结范文(整理4篇) 2024-05-15

慢病工作总结范文(整理7篇) 2024-04-28

学习委员工作总结范文(整理10篇) 2024-04-23

语文教师工作总结范文(整理6篇) 2024-04-17

临时安全施工协议(6篇) 2024-05-22

临时救助申请书(6篇) 2024-05-22

低年级数学课堂教学的趣味性(6篇) 2024-05-22